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篇名:
怪怪的規則
作者:
★ 闇夜之星★
日期: 2013.07.29 天氣:
心情:
自介審核規範中關於FB暱稱或帳號這個部份審核非常的矛盾,
管理單位的審核人員有最終判斷權;愛情公寓保留更改活動規則、解釋活動規則的權力,
本身自介中又限定勿留下有關這方面的資料,
但又想要愛情公寓住戶邀FB的好友加入愛情公寓,
試問如此有點不平的條件,不是有點怪怪的嗎?
說的白一點,我個人覺得愛寓有其收費規則,FB也有其收費規則,
不必玩這種有點所謂挖牆腳這種把戲吧?
若是以保護隱私而論,自願公開認為不怎麼重要的部份,
應該也不算是犯了規則吧!
我的非私不可 : jhen010102@facebook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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