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人問:『你為什麼喜歡一個人?』 我只能夠說出為什麼不喜歡一個人, 卻說不出為什麼喜歡一個人。 喜歡一個人,是一種感覺;不喜歡一個人,卻是事實。 事實容易解釋,感覺卻難以言喻。 愛情是忽然有一個人,我們覺得一見如故, 很想靠近他,我們的內分泌忽然起了翻天覆地的變化, 很想擁抱他。 無論快樂或哀愁, 我們也想不起當初為什麼愛他。 只有當我們不愛一個人時, 才會找出不愛他的原因,因為我們開始挑剔。 任何一個人,只要你去挑剔,一定找得出缺點。 越去挑剔,缺點越多,我們便可以說出為什麼不喜歡他。 我們想買一件衣服時,即使發現他有小小瑕疵, 埋怨幾句,也肯將就,因為只有這一件, 而且我們太喜歡他了,瑕不掩瑜嘛! 假使我們根本不想買那件衣服, 它的小小瑕疵便是致命關鍵, 我們更會努力地找出其他缺點, 譬如質料不夠挺,顏色太鮮豔, 向售貨員證實,我們不是隨便來逛逛的,我有認真考慮過的呀! 分手可以有很多原因, 結合卻只有一個原因, 原因就是:不需要原因! 其實喜歡或討厭一個人本來就不需要太多的原因, 那本來都是一種緣分。往往是發自一種直覺, 堅持去尋找原因卻可能是一種被社會價值觀的扭曲........ 所以喜歡一個人跟承諾愛一個人, 雖然發自同源,但是意義卻太不相同。 喜歡一個人既然只是一種直覺, 是一種我就是想要的篤定, 更是一種佔有, 彼此之間沒有義務也沒有約束, 感覺消失了,自然也就結束了。